
贛發改地區字[2008]978號

有關設區市發改委、比照西部大開發政策縣(市)發改委:
為加快推進區域協調發展,進一步促進老區貧困地區群眾脫貧致富,從2008年起我省以工代賑實施範圍由21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市)擴大到41個比照西部大開發政策縣(市)。為進一步做好擴大實施範圍後的以工代賑工作,充分發揮以工代賑資金和項目的扶貧效益,促進貧困地區發展和貧困人口脫貧致富,根據《國家以工代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江西的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和建設內容
(一)基本原則。以工代賑是政府投資建設基礎設施工程,受賑濟者參加工程建設獲得勞務報酬,以此取代直接救濟的一項扶持政策。以工代賑投入堅持因地制宜、突出重點、集中使用、講究實效,堅持以規劃定項目、以項目定資金、資金隨著項目走。項目實施堅持安排一個、建成一個、見效一個,鼓勵和提倡貧困地區群眾根據自願原則投工投勞,民工勤建。項目選擇優先向貧困人口多、脫貧難度大、基礎設施薄弱的貧困鄉村傾斜。以工代賑投入可以通過市場引導社會投入,共同支援貧困地區發展。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是以工代賑的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承擔起以工代賑工作的具體管理職責。
(二)建設內容。以工代賑的建設內容是直接與貧困地區經濟發展和農民脫貧致富密切相關的農村生產生活設施和生態環境治理工程,包括農村公路、基本農田、農田水利、人畜飲水、小流域治理、草場建設,以及根據國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農村公路,主要是新建或改擴建除國道、省道以外的縣鄉、鄉(鎮)至鄉(鎮)、鄉(鎮)至村公路,以及與之配套的橋、涵設施。基本農田建設,主要是指新建農田、改造中低產田而實施的平整土地、改良土壤、坡改梯整治及田間配套設施等。農田水利,主要是新建或改擴建小型、微型農田水利工程,包括小型水庫除險加固、電排(灌)站建設、渠道延伸配套改造、小型蓄水工程等。人畜飲水,主要是解決貧困人口和大牲畜飲水問題而建設的水井、水池、引水渠、輸水管道以及簡易自來水工程。小流域治理,主要指為治理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沿小流域實施的河堤護砌、建壩護地、崩崗治理、造林種果種草、封禁等綜合整治工程。草場建設,主要是提高載畜量、發展畜牧業而開展的草場撫育改良工程。
二、加強規劃、計劃管理
(三)統籌規劃編制。以工代賑建設規劃是以工代賑計劃的基本依據,各地要根據本地農村實際情況和發展需要,區分輕重緩急,突出重點,量力而行,制定好以工代賑建設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報上級發展改革部門備案。要搞好項目論證和選擇工作,建立健全以工代賑規劃項目庫,並做好與其他相關規劃的項目銜接,防止重復建設。
(四)加強計劃管理。以工代賑年度建議計劃採用自下而上程式編報。縣級發展改革部門依據以工代賑建設規劃和年度扶貧開發目標,從項目庫中篩選擬建設項目編制本縣年度以工代賑項目建設建議計劃報設區市發展改革部門,同時附項目可研報告或實施方案等批復文件;設區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縣(市)上報的以工代賑年度建議計劃,經審查、核實、篩選,編制本設區市年度以工代賑項目建設建議計劃報省發展改革部門;省發展改革部門根據設區市上報的建議計劃匯總編制全省年度以工代賑建議計劃報國家發展改革部門審核,並根據國家發展改革部門下達的年度建設計劃和審核後的項目備案表分解下達年度項目和資金計劃。以工代賑計劃下達後,各地不得擅自調整或變更。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應當根據審批許可權按照程式履行報批手續。市、縣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項目申報前的實地考察工作,提高項目選擇科學性,確保項目建設落到實處,杜絕在計劃中搞平均主義。
三、加強項目管理
(五)完善項目前期工作。以工代賑重點骨幹項目(交通項目以工代賑投資100 萬元及以上、其他項目以工代賑投資50 萬元及以上)可研報告編制和初步設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設區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審批,報省發展改革部門備案;小型項目可由縣(市)行業主管部門編制實施方案,縣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審批並報設區市發展改革部門備案。國家另有要求的項目,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按國家規定辦理。前期工作文件要符合規範要求、達到相應規定的深度,要突出以工代賑特色,體現勞務報酬安排、預期扶貧效益等相關內容。前期工作費用要從嚴控制,有關部門前期工作取費要本著扶貧的精神給予優惠。
(六)嚴格項目管理。以工代賑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實行項目管理。凡是列入開工建設的項目必須做到前期工作完備,審批手續齊全,項目資金落實,項目主體明確,相關責任人到位。要嚴格按照工程設計標準、建設內容和規模開工建設,確保發揮項目扶貧效益和建設效益。對投資和建設規模較大、技術含量較高的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必須對勘察設計施工等環節實行招投標;對主要依靠群眾施工的小型項目可以不實行招投標。要按照規定開展工程監理,確保工程品質。工程竣工後應及時組織驗收,並落實後期管護責任。
(七)協調推進項目實施。市、縣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項目建設的協調和指導工作,及時向省發展改革部門反饋項目執行情況,以便省發展改革部門及時進行督查。縣級發展改革部門要責成項目實施單位積極組織項目所在地群眾參加工程建設,認真落實以工代賑勞務報酬政策。勞務報酬發放應當做到真實、公開、足額、及時,嚴禁剋扣或拖欠。
四、加強資金管理
(八)規範資金使用。以工代賑資金是扶貧專項資金,按照《國家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和《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管理。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協調資金管理部門及時按照以工代賑計劃撥付資金。以工代賑項目管理費必須全部用於以工代賑項目管理,要嚴格按規定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從項目資金中再提取管理費。
(九)落實資金配套。各地應當積極籌措以工代賑配套資金,並與以工代賑資金統籌管理,尤其是國債以工代賑示範項目,要按照國家和省關於國債資金管理的有關要求組織實施,地方承諾的配套資金一定要兌現,不允許以資金缺口為理由繼續申報或者擱置項目建設。
五、加強監督檢查
(十)強化公眾監督。大力推行公告、公示制度。省、市下達的年度以工代賑項目和資金計劃通過發改委網站公告,並提供項目查詢;縣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在收到計劃文件後20個工作日內通過當地報紙、電視臺、政府網站等進行公告;建設單位於項目建設期間要在項目所在地的鄉鎮政務公開欄和行政村村務公開欄將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和期限、資金規模和來源、工程標準、勞務報酬、責任人及監督舉報電話等情況向社會公告;項目竣工後,應在項目建設地點設永久性標示牌,對項目建設內容作簡要公示介紹。通過公告、公示,真正落實群眾對項目建設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發揮群眾監督作用。要搞好以工代賑政策宣傳,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十一)強化管理監督。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規劃執行情況、計劃實施情況、項目建設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的日常檢查和督促,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要認真執行資金使用追蹤問效制和項目建設形象進度季度、年度報告制度,認真做好以工代賑項目資訊進入“財政扶貧資金監測系統”的錄入和網上審批工作,及時跟蹤掌握以工代賑計劃實施情況。
(十二)強化執法監督。要主動開展以工代賑項目稽察,並積極配合審計、財政、監察等部門開展以工代賑監督檢查和審計工作。凡以工代賑項目不符合規定,或效益欠佳的,應當對相應責任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凡拖欠、截留、揮霍、擠佔以工代賑資金的,責令限期歸還,如數追繳,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凡騙取、貪污、挪用以工代賑資金的,應當給予有關責任人相應的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完善工作機制
(十三)建立和完善領導機制。充分認識擴大以工代賑實施範圍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新增地區要成立以工代賑工作領導小組,建立辦事機構,明確部門分工和相關責任,制定工作制度,落實工作經費。已實施地區政府要繼續加強對以工代賑工作的領導,避免因領導變動而放鬆對以工代賑工作的領導和支援。要不斷完善工作機制和督查機制,為以工代賑提供組織保證。
(十四)建立和完善協作機制。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在承擔以工代賑管理責任主體的同時,應充分發揮資金管理和行業主管部門的積極性,努力形成各部門互相支援、密切配合、共同為老區貧困地區服務的工作局面。要發揮以工代賑資金對新農村建設的推動作用,搞好與新農村辦的溝通與協調,按以工代賑管理辦法實施好以工代賑資金扶持的新農村建設項目。要建立和完善各級以工代賑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定點挂鉤制度,制定措施,明確職責,落實資金項目,真正取得實效。
(十五)建立和完善激勵約束機制。省發展改革部門根據以工代賑項目實施、資金管理、項目效益及監督部門的專項資金檢查等情況對各地以工代賑工作績效進行考核,並將考核情況與資金安排挂鉤。對在資金使用、項目建設、計劃管理中出現違紀違規問題的地區,將調減其下一年度的以工代賑資金規模。對以工代賑工作組織得力、監督到位、工程品質好、資金效益高、群眾滿意的地區,在下一年度計劃安排中給予傾斜。
(十六)建立和完善學習調研機制。以工代賑工作人員應當勤下基層,深入調研,照章辦事,廉潔自律,不斷加強業務學習,努力提高業務素質。在具體工作中應注意與環境保護的結合,使工程項目達到扶貧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要不斷探索新辦法、新措施,提高解決問題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不斷積累經驗,改進不足,真正把以工代賑用到扶助貧困、服務民生上。
200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