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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我省電力建設項目管理的通知

日期:2008年1月17日 來源:江西省發改委能源處 作者: 本站編輯:羅成 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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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發改能源字[2008]50

各設區市發改委、各發電企業:

    近日,國家發改委下發了《關於江西省2008年火電項目建設安排的通知》(發改辦能源[2008]42號),要求我省加強在建發電項目的管理,嚴格按照發展規劃和項目核準辦法,認真做好電力項目前期工作。現就我省貫徹落實通知精神要求如下:

    一、進一步加強在建電力項目的建設管理。各在建項目單位及主管部門要加強工程的建設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項目核準文件的要求,落實安全責任和施工品質一把手負責制,確保電力工程建設品質,保障生產安全,按期建成投產。

    二、認真做好已納入規劃的火電、新能源和資源綜合利用發電項目的前期工作。

    1、已納入小火電關停計劃的上大壓小項目,要進一步落實內外部建設條件,按計劃上報核準。已取得國家發改委開展前期工作復函(路條)的項目,要抓緊推進前期工作,落實建設條件,取得項目支援性文件後報國家發改委核準。已列入上大壓小關停方案尚未取得國家同意開展前期工作許可的項目,要進一步落實關停條件,儘早取得國家發改委同意開展前期工作的復函。

    2、已納入電力規劃的新建擴建項目,要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按我委初可審查的要求開展前期工作。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行業發展規劃、能源戰略佈局和能源流向(不應出現煤電倒流現象)。

    3、新能源項目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劃和《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等規定,有序開展前期工作。風力發電項目需按照我省風電開發規劃和統一部署,由我委通過招標方式確定開發建設單位;太陽能發電和生物質發電項目,需通過初可審查並取得我委同意開展前期工作的復函後,根據復函要求開展前期工作;核電項目,暫只開展江西核電一期工程前期工作,其他項目不得擅自開展前期工作。

    4、熱電聯產項目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項目應符合《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項目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發改能源[2007]864號)的要求,由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完成項目初步可行報告,報我委進行初審同意後方可開展前期工作,並按有關規定報省或國家發改委核準。企業餘熱發電項目應參照上述程式單獨核準。

    5、各類發電項目投資應符合國家電力體制改革總體要求及相關規定,主要投資方需具有法人資格,具有開發電站項目的管理和資金能力,沒有電網企業或關聯企業投資,不存在違反國家規定的企業職工持股問題,不對地區電力市場構成壟斷影響。

    三、嚴格執行新建發電項目核準和開工程式。各地、各電力企業要認真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規範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通知》要求,凡未按管理許可權經國家發改委或我委核準的發電項目,一律不得開工建設,項目廠址必須保持原有地貌,不得進行表土剝離。對未經核準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我委將依據國家發改委有關要求進行嚴肅處理。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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