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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調整全省縣級電網電價的通知

日期:2008年7月25日 來源:江西省發改委商品價格管理處 作者: 本站編輯:王迪志 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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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發改商價字[2008]928號

 

各設區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各縣(市、區)供電有限責任公司:

為疏導電價矛盾,促進能源節約,保障電力供應,現就調整我省縣級電網銷售電價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當提高縣級電網銷售電價水準。為疏導江西電網躉售電價和小水電上網電價的提高,我省縣級電網銷售電價平均每千瓦時提高1.83分,各設區市縣級電網銷售電價見附件。

二、適當提高小水電上網電價水準。全省小水電上縣級電網的現行上網電價,凡低於每千瓦時0.23元的一律按0.23元執行。縣級價格主管部門將此範圍內的小水電企業審核後,送設區市匯總,報我委備案。

小水電上江西電網的結算價,即:小水電與縣級電網、縣級電網與江西電網的結算價,均由每千瓦時0.20元提高到0.23元,其線損和稅差,由江西電網負擔。

三、本次調價對居民生活、農業生產、化肥生產用電電價不作調整。

四、根據我委《關於調整江西電網電價的通知》(贛發改商價字[2008]849號)規定,國家級、省級工業園區(開發區)工業生產用電,凡原執行縣級電網售電價格的,現一律執行江西電網售電價格,與江西電網同價,工業園區(開發區)範圍按批准的範圍界定。縣級及重點鎮污水處理廠生產用電,統一執行江西電網非工業、普通工業電價。

五、上述電價調整自2008年7月1日抄見電量起執行。

六、加強對縣級電網和小水電上網電價執行情況的監督,各縣級電網企業每半年,要向縣級價格主管部門報送購、售電的電量、電價有關資料。

七、電力企業要加強經營管理,提高服務品質,確保電力供應安全穩定。

八、各設區市、縣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縣級電網和小水電上網電價執行情況的檢查力度,對未執行我委批復的電價和未經批准、擅自定價的要嚴肅查處。

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確保本通知規定及時貫徹落實。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委(商品價格處)。

特此通知

 

附件:各設區市縣級電網銷售電價表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主題詞:價格  電網  縣級調整  通知

  抄送:省電力公司,各有關供電公司,省價格監督檢查局,省價格監測中心。

  江西省發改委辦公室               2008年7月17日印發 

校對:王迪志                                              共印:5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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